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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鹤壁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2-11-30 】

鹤壁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推行“揭榜挂帅”项目遴选制度,是鹤壁市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为规范鹤壁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通过公开征集“一流课题”和“一流成果”,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挂帅的方式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主要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聚焦关键核心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支撑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绩效目标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监管等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资金投入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给予需求方一定额度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来源于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六条 单个揭榜挂帅项目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

第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市科技局。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市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市科技局研究后予以发榜,由市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提供比较成熟且是我市产业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研究后予以发榜,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市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聚焦事关鹤壁市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围绕制约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全市乃至全省、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挂帅方的条件要求等内容;

4.项目内容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的购买为主;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5.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成果转化类

1.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共性技术和全国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2.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3.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

4.项目内容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的购买为主;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团队,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4.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5.揭榜方不得与需求方存在股权关系和关联交易;

6.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

(二)成果转化类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产业化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且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

4.揭榜方不得与需求方存在股权关系和关联交易;

5. 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但必须明确挂帅单位,挂帅单位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同一项目需求方既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也不能作为揭榜方的合作单位参与项目。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可实行“赛马制”、首席专家负责制。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后,由挂帅单位在三个月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逾期不报送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已立项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报项目挂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实施。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项目需求实行常年征集,分批汇总凝练,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等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需求方,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结合区域特色化发展,凝练提出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提出揭榜挂帅项目建议,审核后推荐提交到市科技局。

2.遴选发榜。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项目的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推广难度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项目清单,统筹确定后向社会张榜发布。

3.揭榜。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上报可行性方案及相关材料。

4.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市科技局研究后提出拟中榜项目前三名名单。

5.对接洽谈。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需求方选择对接,以中榜名次为对接顺序,按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同时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以最先达标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其余揭榜方自动淘汰。

6.签署合作协议。需求方与揭榜方将合作协议报送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揭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发布揭榜公告。

7.资金拨付。市财政科技经费对揭榜挂帅项目的主要出资方进行补贴,即技术攻关类项目补贴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补贴揭榜方。支持总额按照技术合同(以技术交易发票和付款凭证为准)额的30%核定,对单个项目的市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事关全市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

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资助资金的30%,其余70%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揭榜挂帅项目立项后,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求方应率先向揭榜方支付或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率先自行投入不低于项目科研经费总额30%。市财政根据拨付凭据,下拨资助资金。对采取“赛马制”方式进行的项目,则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金资助。

8.过程管理及验收。项目的过程管理及验收按照《鹤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揭榜方已按协议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经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认可确认后,项目予以结题。

第十六条 因需求方或揭榜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并酌情给予追缴市财政资金或纳入市科技工作诚信黑名单等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市财政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