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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2-09-20 】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鹤职院〔2019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管理、业务指导和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会计核算和使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

第七条 二级院部和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实用性、完整性,积极配合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体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转让。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院主管部门、二级院部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3.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6.国家允许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规程办理。

1. 申请

由二级院部、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制定转化方案,经所在二级院部批准同意后提交科研主管部门。转化方案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科技成果底价的确定。二级院部、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二级院部、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科技成果底价。

科技成果交易价确认。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交易的,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一般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进行定价。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底价。

以任何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若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学院投资企业、利益关联单位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2. 公示

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定价的不需要公示。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3. 审批及签订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由成果完成人根据学院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要求,逐级审批,由院长授权相应人员签订书面技术合同。

4. 备案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登记、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扣除成本、税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和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收益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1.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净收入,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80%,学院20%的比例分配。上述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80%转化收益可以全部用于奖励,具体奖励的分配比例由成果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

2.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股权奖励,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70%的股权,学院30%的股权。上述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70%股权中,具体奖励的分配比例由成果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成功实施转化后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给学院的到账金额为准。学院实际收到收益后,在1个月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应分配收益支付到位。如果学院收取收益的方式是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的,学院也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应分配收益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科技成果实施方终止支付学院收益,学院也将终止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收益。

第六章  鼓励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对申请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学院同意,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事业〔201638号 )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在转让时,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符合本办法的收益分配与奖励计入当年学院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允许,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院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院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